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
为了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,进一步落实教育部、国家语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》(教语用〔2017〕1号)精神,建设规范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指导思想
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全面进行素质教育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,对于提升教师职业技能水平,培养师生的文学鉴赏能力、语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,培养高素质、复合型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。
第二条 高度重视学院语言文字工作,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,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中,将普及普通话、用字规范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目标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(简称语委会,下同)。语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,成员由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。
第四条 语委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(简称语委办,下同)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各系部负责人是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人,安排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人员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语委会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,对语委办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(一)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。
(二)制定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规章和实施办法,制定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,并负责指导其落实,对每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总结。
(三)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,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,部署、检查、评估各系部语言文字工作。
(四)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实践工作,积极宣传说普通话、用规范字,努力使普通话成为教学、工作、交流和交际用语。
(五)协调各有关部门,利用校园广播、板报专栏、标语标牌等一切手段,全方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,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良好氛围。
(六)组织好每年的“推普周”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,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,使说好普通话、用好规范字成为学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。
(七)组织和管理好普通话教学和培训工作,做好普通话等级证书办理的相关咨询和服务。
(八)做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各类信息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。
(九)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研工作,参与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活动。
(十)做好上级主管部门、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。
第六条 语委办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办事机构,在语委会的领导下,负责学校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。
(一)草拟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、计划和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,报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议。
(二)贯彻、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和学院制订的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、文件、规章制度。
(三)负责语言文字宣传及培训工作。
(四)负责学院范围内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检查指导工作。
(五)组织开展丰富多彩、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活动。
(六)完成学院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与能力标准
第七条 把学生说普通话、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,纳入各类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。
第八条 教师在推广普通话、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用方面,应起到表率作用。
第九条 校内标牌、指示牌、标语(牌)、印章,各类橱窗宣传栏、张贴物、课堂板书,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。校内公文,学校出版的书、报、刊,音像、电子出版物、校园网用字,学校自制的奖状、证书、招生广告(简章)、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。教师在授课、教案、讲义、板书、课件、试卷命题、试卷和作业批改、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需规范。
第五章 保障措施
第十条 建立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网络。各系部均设置至少一名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,负责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作为教师录用聘用、教育教学考核、职务晋级、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。
第十二条 学校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,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。
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文化节和学习竞赛等活动,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,积极举办中华经典诵读、演讲、书法等语言文字活动。
第十四条 语委会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第十五条 在学校官网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专栏,设立宣传栏,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,方便教职员工和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。
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和语言资源库建设,面向社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语委会负责解释。
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工作委员会
2021年11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