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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

2021/3/19 16:02:43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:普通话公告

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

  

  为了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〉办法》,进一步落实教育部、国家语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》(教语用〔20171号)精神,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政策,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语委会”)章程。 

  

第一条 语委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、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。 

  第二条 语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,副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,委员由办公室、财务处、学生处、招就处、后保处等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。 

  第三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,语委会组成人员可适时做相应调整。 

第四条 语委会下设办公室(简称“语委办”)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负责语委会的日常工作。 

  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。 

  第六条 制定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规章和实施办法,制定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,并负责指导其落实,对每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总结。 

  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,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,部署、检查、评估各系部语言文字工作。 

  第八条 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实践工作,积极宣传说普通话、用规范字,努力使普通话成为教学、工作、交流和交际用语。 

  第九条 协调各有关部门,利用校园广播、板报专栏、标语标牌等一切手段,全方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,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良好氛围。 

  第十条 组织好每年的“推普周”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,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,使说好普通话、用好规范字成为学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。 

  第十一条 组织和管理好普通话教学和培训工作,做好普通话等级证书办理的相关咨询和服务。 

  第十二条 做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各类信息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。 

  第十三条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研工作,参与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活动。 

  第十四条 做好上级主管部门、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。 

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
2021年319